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055號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文忠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048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月23日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業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限,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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