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5號債權人令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是否向相對人「 林淑靖郭欣怡羅明宗 」請求?若是,應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及法律依據。(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僅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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