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6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68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柏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於鴻國工程行之薪資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

請駁回。

  理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為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

  ,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業僅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

  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

  有人。

二、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鴻國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人,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稽。上開工程行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薪資債權之可言。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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