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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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昆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昆益因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郭昆益因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附表編號2之罪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前已實際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之120小時義務勞務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108年交訴字24號判決,郭昆益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六月。│├─┼─────────────────────────┤│2│本院109年交簡字173號判決,郭昆益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六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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