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蔡昀錚 被告 陳麒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簡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方錦源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