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順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犯罪事實欄一、㈠末字後新增「,施順斌因而未詐得款項而未得逞」。
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貳、一、第23行之「㈠」更正為「一、㈠」。
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貳、二、第1行之「㈡」更正為「一、㈡」。
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貳、三、第35行之「2100」更正為「2100元」。
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貳、四、第1行之「㈠」更正為「一、㈠」。
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貳、四、第13行之「755」更正為「775」。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特定犯罪事實記述部分以及大法官釋字之釋字號,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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