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9號原告 楊鎮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素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7,607元(計算式:本金700萬元+利息1,527,606元=8,527,6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44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84,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羅婉燕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