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馨仁文鼎 診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651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貳仟陸佰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第三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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