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告彰化縣鹿港鎮公所代表人鹿港鎮長 黃振彥 被告 張坤彬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5年度易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鮑慧忠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