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童美玲 即千鎰鋼鐵材料行上列原告與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3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