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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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曹杰被告 許文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兩造成立和解而撤回告訴,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茲經原告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