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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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久鈺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00,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