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9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晏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