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18號原告 張居正 被告 廖峻賢
錢明婉 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林勤純 被告 張雅婷
王鳳玲 田得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峻賢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