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10號聲請人 黃盛煥 聲請人 黃學淵 ( 黃盛景 之繼承人)聲請人 黃盛杰 相對人桃園縣觀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春成 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全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85年度全字第3620號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損害賠償事件起訴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267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判決確定,是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