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 王成豪 被告 曾郁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1年5月26日繫屬本院刑事合議庭(111金簡上字第8號),原告則於111年8月8日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111年8月30日本院刑事合議庭審理程序中當庭撤回上訴,刑事程序因而終結,故附帶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刑事合議庭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研討結果參照)。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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