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原告 劉原行 被告 劉世月
劉好 張志成 劉永鎮 劉英堂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朝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原告劉原行地址關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22」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2」。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