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陳玉盛 被告 陳玉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及詐欺一案,其中就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至於被訴偽造文書之部分,另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啟夫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