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嘉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顏嘉亮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李宜穎法官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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