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31號聲請人 蔡清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文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31號聲請人 蔡清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文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