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秋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算)。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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