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王茹川
魏月青 王麒登 王伊翎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何偲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被告OPTION改裝車訊雜誌社兼法定代理人 邢雨龍 被告李林樹
林 惠益 王志宏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504,81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504,8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