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俊民 、 林宜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義務人兼債務人 林黃昭容 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死亡,請提出其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及應陳報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請釋明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黃昭容截至何時為止,尚欠本金多少金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