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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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 何太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余明惠 、 莊朝龍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
(◎聲請人之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請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建物(土地、不動產)裁定准予拍賣等語,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不動產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㈡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始為合
法。本件相對人莊朝龍並非抵押物現所有權人,惟聲請人仍將其列為相對人,顯於法不合。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㈢另關於抵押物之第二順位抵押權,其登記內容為擔保民國10
5年7月13日之消費性借款,惟債權人之聲請狀卻係記載相對人於「105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聲請狀事實理由欄所記載內容與登記內容不符,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敘明或更正之。
㈣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