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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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 陳瑞榮 乙○○之父被告 莊莉玲 乙○○之母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春鈴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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