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9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 梁耀鑌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簡易庭移請適用通常程序,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認為宜由梁耀鑌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蔡守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