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月9日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