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張占奎 相對人 王國良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王國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國良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規定甚明。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王國良於民國97年02月28日死亡,在台灣無繼承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145號裁定准對王國良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已有大陸地區人民前來聲請繼承,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請准聲請人依輔導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榮民基本資料列印、土地謄本、房屋稅籍證明、鈞院97年度家催字第14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報紙剪貼、遺囑公證書等件(均為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家催第14
5號民事裁定、刊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剪貼本、土地謄本、房屋稅籍證明等影本為證,經核相符,堪信為真實。又本件公示催告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移交遺產之職務,而被繼承人在台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因現有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亦有遺囑公證書在卷可憑,則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附表:
一、土地:桃園縣八德市○○段第479地號,面積56.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二、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弄○○號,總面積:4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