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周宜美
相對人 周行燦
特別代理人 陳錦英
相對人 卓金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㈠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陸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貳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 參佰 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肆佰肆拾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貳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卓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卓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肆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惠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貳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惠珍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惠珍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肆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壹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以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及反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21號判決,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欄所示比例負擔;關於反請求部分由卓金秀、周惠珍、周雅綺、周政義連帶負擔。」,全案亦已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又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本件訴訟費用,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費用計算書:
項次
項目
金額(新臺幣)
預納人
1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聲請人周宜美
2
地政規費
8,150元
聲請人周宜美
3
鑑價費用
45,000元
相對人周行燦
4
複製電子卷證費
109元
相對人周雅綺
5
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
4,140元
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周雅綺、周政義(每人各4分之1)
6
估價費
8,000元
相對人周政義
合計:68,269元
聲請人周宜美預納:11,020元
相對人周行燦預納:45,000元
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預納:1035元
相對人周雅綺預納:1144元
相對人周政義預納:9,035元
附表: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周宜美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相對人周行燦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相對人卓金秀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相對人周惠珍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相對人周雅綺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相對人周政義之訴訟費用額
1
周宜美
1/5
13,654
----
9,000
207
207
229
1807
2
周行燦
1/5
13,654
2,204
----
207
207
229
1807
3
周新展
1/5
13,654
2,204
9,000
207
207
229
1807
4
周億盛
1/5
13,654
2,204
9,000
207
207
229
1807
5
卓金秀
1/20
3,413
551
2250
----
52
57
452
周惠珍
1/20
3,413
551
2250
52
----
57
452
周雅綺
1/20
3,413
551
2250
52
52
----
452
周政義
1/20
3,413
551
2250
52
52
57
----
總計
1
68268
8816
36,000
984
984
1087
8584
備註:
1.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及相對人預納之訴訟費用之總額68,629元,乘以各繼承人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所得金額。
2.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3.聲請人周宜美部分:
①相對人周行燦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原為2,204元;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金額原為9,000元,相互抵銷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6,796元(計算式:0000-0000=6796)。
②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為2,204元。
③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原為551元;聲請人各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之金額原為207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應賠償聲請人344元(計算式:551-344=207)。
④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原為551元;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金額原為229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聲請人322元(計算式:551-229=322)。
⑤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原為551元;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金額原為1807元,相互抵銷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1256元(計算式:0000-000=1256)。
4.相對人周行燦部分:
①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金額為9,000元。
②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金額原為2,250元;相對人周行燦各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之金額原為207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卓金秀、周惠珍各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2,043元(計算式:0000-000=2043)。
③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金額原為2250元;相對人周行燦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金額原為229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2021元(計算式:0000-000=2021)。
④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之金額原為2250元;相對人周行燦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金額原為1807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相對人周行燦443元(計算式:0000-0000=443)。
5.相對人卓金秀部分
①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之金額為207元。
②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之金額原為52元;相對人卓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金額原為57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卓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5元(計算式:57-52=5)。
③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之金額原為52元;相對人卓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金額原為452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卓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400元(計算式:452-52=400)。
6.相對人周惠珍部分:
①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惠珍之金額為207元。
②相對人卓金秀應賠償相對人周惠珍之金額原為52元;相對人周惠珍各應賠償相對人卓金秀之金額原為52元,相互抵銷後為0元。(計算式:52-52=0)。
③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惠珍之金額原為52元;相對人周惠珍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金額原為57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周惠珍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5元(計算式:57-52=5)。
④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相對人周惠珍之金額原為52元;相對人周惠珍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金額原為452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周惠珍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400元(計算式:452-52=400)。
7.相對人周雅綺部分
①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金額為229元。
②相對人周政義應賠償相對人周雅綺之金額原為57元;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金額原為452元,相互抵銷後相對人周雅綺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395元(計算式:452-52=395)。
8.相對人周政義部分
相對人周新展、周億盛各應賠償相對人周政義之金額為18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