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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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7號原告 陳鑫鑾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