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5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春山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24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