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98年9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