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鍾瑋琦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同上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依民
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8日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時,其戶籍地及居所地分別位於桃園市市楊梅區及
臺北市大同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及陳報
狀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玆債務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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