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656號聲請人 張慧華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李國瑞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於102年4月2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