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7176號債權人 林于淵 債務人漢民學府管理委員會債務人 黃正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漢民學府管理委員會、黃正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漢民學府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債務人黃正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共同給付之依據,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契約、訂單等)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