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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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06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信宏
吳美君 吳信雄 吳佳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 吳信德 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上訴聲明分別核定為㈠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價值新台幣(下同)21,962,000元(計算式:79×556,000×1/2);㈡門牌八德路三段243號建物價值640,000元(計算式:1,280,000×1/2);㈢2,968,731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25,570,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55,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