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冠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冠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冠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3月、1年2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法院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冠漢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4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4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69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