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527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黃美倩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事件已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如逾民事訴訟法第518條之二十日期間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例如無異議權人聲明異議,或書狀不合程式、異議未經合法代理,經命補正而未補正等),仍應由司法事務官作成第一次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民國102年5月8日修正理由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然異議人未於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通知異議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該通知已於107年11月29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規定,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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