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2號
107年度聲字第768號107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被告SABBAGHYEZID(中文名: 亞濟德 ,土耳其籍)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4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7年度執憲字第3725號令聲請人自107年8月3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執憲字第3725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聲請人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政達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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