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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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即被告 葉宗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88、31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坦承犯行,本案為單一案件,並無反覆實施之虞,被告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彌補被告犯行,且被告家中尚有子女需要撫養,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依被害人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16條、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被告所參與者係具有一定組織分工之集團,直接找被告加入、與被告接觸之人復為該集團較具核心地位之人,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07年5月11日羈押在案。
查被告本案所為被害人雖僅單一,然其所加入者係具有一定組織分工之詐欺集團,且依卷證據觀之,被告所居之位置亦較接近核心地位,堪認其確有反覆實施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曾柏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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