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泰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旗 訴訟代理人 蕭雅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莞珍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泰呈國際有限公司黃士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1年4月20日200,000元TT0940705--2泰呈國際有限公司黃士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1年4月20日18,000元TT094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