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高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朝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9,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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