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3號聲請人 蔡群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艾諾斯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