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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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 陳柏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