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7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淑女┌───────────────────────────────────────────────────────────────┐│本票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576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8年4月29日│40,000元│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113480││├───┼─────────┼─────────┼───────────┼────────────┼──────────┼───┤│002│98年4月13日│100,000元│98年5月13日│98年5月13日│113470││├───┼─────────┼─────────┼───────────┼────────────┼──────────┼───┤│003│98年4月14日│20,000元│98年5月14日│98年5月14日│113472││├───┼─────────┼─────────┼───────────┼────────────┼──────────┼───┤│004│98年4月17日│20,000元│98年5月17日│98年5月17日│113473││├───┼─────────┼─────────┼───────────┼────────────┼──────────┼───┤│005│98年5月11日│60,000元│98年6月11日│98年6月11日│113486││├───┼─────────┼─────────┼───────────┼────────────┼──────────┼───┤│006│98年4月24日│30,000元│98年5月24日│98年5月24日│113477││├───┼─────────┼─────────┼───────────┼────────────┼──────────┼───┤│007│98年5月4日│30,000元│98年6月4日│98年6月4日│113498││├───┼─────────┼─────────┼───────────┼────────────┼──────────┼───┤│008│98年5月16日│30,000元│98年6月16日│98年6月16日│113488││├───┼─────────┼─────────┼───────────┼────────────┼──────────┼───┤│009│98年5月20日│80,000元│98年6月20日│98年6月20日│113490││├───┼─────────┼─────────┼───────────┼────────────┼──────────┼───┤│010│98年4月26日│20,000元│98年5月26日│98年5月26日│113479││├───┼─────────┼─────────┼───────────┼────────────┼──────────┼───┤│011│98年4月21日│40,000元│98年5月21日│98年5月21日│113474││├───┼─────────┼─────────┼───────────┼────────────┼──────────┼───┤│012│98年5月9日│40,000元│98年6月9日│98年6月9日│11348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