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52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債務人 黃進陵
黃曦鳴
一、債務人黃進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0,928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1.38%加年利率3.12%(即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黃曦鳴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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