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154號債權人台北市私立長樂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即台北
市私立一仁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林哲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宗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釋明資
料。(如報稅資料)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6年6
月30日」?㈢請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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