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建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錦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建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錦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