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詩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報請求金額即未休假時數換算薪資新臺幣50929元及資遣費新臺幣66667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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