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678號聲請人 黃天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嘉徽羅彩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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